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布置2006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6〕73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布置2006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273号)精神,2006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卫生统计调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行《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到期(有效期至2006年5月),国家统计局同意延长至2006年12月底,批准文号不变。请各地按《制度》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二、 执行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的有关问题
1.2006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制度》和2002年以后卫生部印发的相关文件及明传电报。
2.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机构、人员和设备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本地区的代码数据库、人力资源数据库和设备数据库,认真执行《卫生统计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功能,杜绝漏报,更正错误。
3.为及时向“两会”及卫生工作会议提供会议材料,年报报送时间提前。要求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12月底上报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卫统5表原始数据库和83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原始数据库;卫统7表原始数据库;卫统9表原始数据库。不得缺报卫统6表和卫统7表的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