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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法承诺书》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法承诺书》的通知
(苏劳社法函[2006]24号)


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向人民承诺、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活动的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法承诺书》,现予印发,并将在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法承诺书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法治江苏”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四项承诺

  一是承诺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交待。

  二是承诺有关童工的举报和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举报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通过快速反应,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化解劳动纠纷。

  三是承诺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能优势,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是承诺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以鼓励和保护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二、劳动保障执法严格执行“九个不准”。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场所使用执法证件及执法标志;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向被执法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五)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服务;

  (六)不准向被执法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七)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八)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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