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问题
根据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的情况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对劳动者不以上述权益受到侵害,而以工资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投诉内容属于该条规定的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工资不包括的项目,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五)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如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主体包括以下几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于单位,可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可以根据
《条例》第
三十二条和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法律。劳动者及其家属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不能适用
《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法律适用问题
(六)查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