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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6]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

  随着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部25号令),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但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规范案件查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厅于2006年5月在南通召开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对部分对象和事项能否或如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范围以外的对象和事项能否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
  不符合《条例》二条、第三十四规定的对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劳动保障实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依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有关劳动保障实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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