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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本厅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本厅职责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复查、复核阶段,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听证申请2日内由办公室登记后转承办机构;
  (二)承办机构会法规处确定是否举行听证,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听证告知单》;
  (三)承办机构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听证小组人员由承办机构、法规处人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四)举行听证前7日,承办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听证会时间、地点、需准备的材料;
  (五)听证会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办机构会政策法规处拟定听证报告,经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后按正常行文渠道打印寄发申请人。听证报告即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七)听证资料由厅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厅作出的信访受理、转送、转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凭证,一般答复件,听证告知单,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群众来信专用章”或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印章。复查(复核)件答复书、听证报告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厅章。
  第十七条 本厅办公室负责行业信访工作的联络工作,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应当组织各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信访办理工作总结。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辖区域信访工作情况,在每季度、上半年和年终前一周内填妥《浙江省建设系统信访接待办理情况统计表》报本厅。
  厅各承办机构信访联系人按要求在厅办公室领(交)凭证,每月底将填妥的《信访(接待)办理登记表》以电子版报厅办公室。
  第十八条 信访登记册、存根联和重要信访办理件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应当予以考核,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信访工作中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工作不负责任以及故意隐匿、擅自销毁信访件的人员,应当严肃批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制度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报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暨效能监察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制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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