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其中涉及本厅与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内容的下列信访(投诉)统一由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或执行不力的,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九)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厅应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八条 信访工作中,信访接待应当热情真诚,办理时限、程序应当合法有效,答复内容应当符合法规政策,用词应当合理贴切。
第九条 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统一登记,其中复查、复核件等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内部流转单》。信访件应当保留信封、邮戳。
承办机构收到的上述信访件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 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应当认真做好接访(来电、来访)记录,填写《来电、来访接待登记表》,接访记录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接待人应当同时主动给对方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如不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遇群体性聚集到省或进京上访的紧急情况,按照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紧急预案的,厅机关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应当在上级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