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建办发[2005]197号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本厅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本厅接受、办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向本厅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厅信访工作实行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办公室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信访登记、协调和督办等;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按照管理工作职责办理各类信访。
各承办机构应当确定信访联系人。
第四条 信访事项分一般件、复查件、复核件。属本厅职责范围,除复查件、复核件外的信访事项,属一般件。
第五条 凡是有明确的信访对象、有具体的信访内容、有具体的信访人地址或联系电话,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厅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本厅直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核的信访事项;
(五)复查、复核阶段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转送本厅办理的信访事项;
(七)对本厅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受委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