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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办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登记受理的一般件由承办机构研究后5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厅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在延期前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接到复查或复核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机构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3日内向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发出复查(复核)答复通知书,要求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7日内将答复函提交我厅,随函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在接到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提出的答复函后,提出答复书,7日内经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
  (三)办公室3日内审核答复书,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后按正常行文渠道将答复书于3日内打印寄发信访人,同时抄送原办理机关。
  本厅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本厅职责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复查、复核阶段,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听证申请2日内由办公室登记后转承办机构;
  (二)承办机构会法规处确定是否举行听证,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听证告知单》;
  (三)承办机构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听证小组人员由承办机构、法规处人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四)举行听证前7日,承办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听证会时间、地点、需准备的材料;
  (五)听证会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办机构会政策法规处拟定听证报告,经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后按正常行文渠道打印寄发申请人。听证报告即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七)听证资料由厅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厅作出的信访受理、转送、转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凭证,一般答复件,听证告知单,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群众来信专用章”或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印章。复查(复核)件答复书、听证报告需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厅章。
  第十七条 本厅办公室负责行业信访工作的联络工作,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应当组织各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信访办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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