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收到的上述信访件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 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应当认真做好接访(来电、来访)记录,填写《来电、来访接待登记表》,接访记录应当在2日内送办公室登记或直接在内网登记。涉及第六条所述内容的送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登记。
接待人应当同时主动给对方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如不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遇群体性聚集到省或进京上访的紧急情况,按照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紧急预案的,厅机关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应当在上级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内部流转单》和《信访接待登记表》应当交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批办后送承办机构办理。
情况重大、紧急的,承办机构及时提出建议意见,由办公室送厅主要负责人签发报省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属一般件的,提出受理、不予受理、转办、不再受理等意见,分别于1O日内出具下列凭证:
(一)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单》;
(二)不属于本厅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下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同一信访事项等,如有明确的信访对象,内容详实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按照《
信访条例》第
四条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信访事项发生在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来信(访)转送(办)单》,并抄送信访人;
(四)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