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是有明确的信访对象、有具体的信访内容、有具体的信访人地址或联系电话,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厅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本厅直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有效期内依法请求本厅复核的信访事项;
(五)复查、复核阶段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转送本厅办理的信访事项;
(七)对本厅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受委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其中涉及本厅与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内容的下列信访(投诉)统一由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或执行不力的,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九)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厅应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八条 信访工作中,信访接待应当热情真诚,办理时限、程序应当合法有效,答复内容应当符合法规政策,用词应当合理贴切。
第九条 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统一登记,其中复查、复核件等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内部流转单》。信访件应当保留信封、邮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