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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系统和评价办法
  1、信用标准系统,是政府、企业和从业人员能够保证守信而应该达到的各项能力指标和应该遵守的各种行为准则的集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和同一行业的同类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由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订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
  2、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系统,主要包括建设各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标准、建设单位信用标准、勘察设计单位信用标准、施工企业信用标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标准、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标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信用标准等。
  3、信用评价,是指利用信用信息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合理、公正评价。信用评价,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根据信用信息内容和信用标准制订评价办法并组织评价。同时,要逐步培育发展行业内的专门评价机构、征信机构,为社会化信用评价创造条件。
  五、努力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查询应用工作
  1、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征信机构向建设市场主体、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采集,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和相关人员采集。采集的内容,主要是建设市场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资料及市场行为记录。要随着时间、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发布的方式,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发布,也可以在条件成熟后由征信机构运作。发布的渠道,目前主要通过各级建设信息网、互联网、报刊等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屏幕上发布。对涉及到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应依法限制发布。
  3、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工作,由发布信息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将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与建设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避免市场交易风险和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
  六、建立完善信用法规和激励约束机制
  1、贯彻和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和制度。要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信用建设的主要依据,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要不断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相应的行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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