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提高社区环境保护能力,从整体上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大力实施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促进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培育社区居民环保意识,发动居民广泛参与社区环保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九)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要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方便、及时地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多种便利服务。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本社区内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二)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是社区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社区居民成立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将社区非营利组织依法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活动。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为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