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各地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要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五费合征”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使企业和职工了解“五费合征”的有关政策,自觉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形成加快推进扩面征缴和“五费合征”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进“五费合征”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报省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如实行综合费率或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作调整的,其方案要报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当前要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