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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6〕111号)


  我省自1998年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改革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对强化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还存在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进度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征收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既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难度,也造成了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为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率先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状况,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五费合征”。
  (三)坚持负担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费率,也可以实行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逐步并轨,使统筹地区内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四)坚持分类指导。各市和完成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26个县(市、区),要在巩固扩面征缴工作的基础上,先行开展“五费合征”工作,切实提高基金征缴率。其他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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