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前要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审查和核实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要有规范的文书格式,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如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等行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为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必要时,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计人员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队伍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人负责农村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会聘用农村特约审计员,广泛利用社会力量。严格审计资格证管理,实行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
要切实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审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和当地政府部署进行的审计,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审计人员外勤补贴参照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农业部门要配备精干力量,具体抓好农村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在农村审计机构编制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坚决查处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及违规案件;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审计正常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农业部门开展审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同时,要积极争取公安、金融、法院等部门在审计的调查取证、账务核查、审计决定执行、案件及有关涉案人员查处等方面的协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