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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大力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保障审计经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二、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工作制度

  实行农村集体财务三年一轮审,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省里决定组织开展“万村审计”活动。各地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三年一轮审”制度,并根据当地村的数量、规模,分解落实审计任务,制定审计计划,建立审计月报制度,并结合实际,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村级项目建设资金以及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审计等,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确保每年完成1/3村的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可采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审计、抽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资格证》的乡镇农经干部和代理会计等组成审计组进行协助审计的方式,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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