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浙政发〔2006〕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令第375号),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自1991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全省参保职工已超过50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而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