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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适应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四)强化城乡规划信息和技术支撑。要结合实施“阳光规划”,实行城乡规划成果汇交制度,加快建立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库,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实现信息共享。积极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各级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城乡规划持续动态的跟踪研究。

  (五)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要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基本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城乡规划意识。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市县长、乡镇长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制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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