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灾害治理前期工作,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由其涉及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组织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批准。
(二)地质灾害治理立项申报、批准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初审,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请立项。
2.大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立项。
3.中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市(州、地)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立项。
4.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立项。
5.对治理时间紧迫的自然保护区、学校、医院等涉及地质环境,人员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实施。
(三)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
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除应急工程治理外,凡不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未开展治理前期工作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般不得申报和批准立项。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实行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相结合,并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常规治理:指对变形缓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治理工程。按下列顺序实施:
1.治理前期工作:
(1)立项研究(论证阶段);
(2)勘查(勘查阶段);
(3)方案可行性研究(可研阶段);
(4)立项申报(审查、批准阶段);
2.治理工作:
(5)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
(6)工程施工(施工阶段);
(7)竣工验收(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