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工业厂房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对其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做出是否合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四条;
(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发布)第
十一条;
(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第
六条;
(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第
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五)公众聚集场所灭火预案和消防应急疏散方案(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特区范围内设在25层以上(含25层)综合楼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实施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由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受理的:
本行政区域内除设在25层以上(含25层)综合楼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实施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由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受理的: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实施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由机场分局防火科、大亚湾分局防火科、大工业区分局防火科受理的:
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实施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现场检查--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4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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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联系电│ │
│ │ │ 话 │ │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申报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场所或活动名称 │ │
├────────┼──────────────────────────────────┤
│ 地点 │ │
├────────┼─────────┬──┬─────────────┬───┬───┤
│拟定使用、开业或│ │占地│ │建筑面│ │
│ 者举办日期 │ │面积│ │ 积 │ │
├────────┼─────────┴──┼─────────────┴───┼───┤
│ 建筑物耐火等级 │ │ 座位(人)或摊位数 │ │
├────────┼────────────┴─────────────────┼───┤
│ 安全出口数量 │ │ │
├────────┴────┬─────────────────────────┴───┤
│ 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 □是审核时间:年月日□否 │
├─────────────┼─────────────────────────────┤
│ 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 │ □是验收时间:年月日□否 │
├─────────────┴─────────────────────┬───────┤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
├───────────────────────────────────┴───────┤
│消防设施: │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机械防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 │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 │
│□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 │
│□灭火器 │
│□其他设施 │
│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及灭火器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
├───────────────────────────────────────────┤
│需要申报的其他情况: │
├───────────────────────────────────────────┤
│附送材料目录: │
├───────────────────────────────────────────┤
│(申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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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经申报单位盖章后有效。
二、本表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三、消防设施一栏根据设置情况在有关项目前画“√”。
四、需随本表附送的材料:1.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04号许可事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