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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的通知

  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
  在城市供水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至上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公共服务的责任意识,实现生产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保持国家对城市供水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要区分供水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在产权改革方面的不同之处,审慎把握国有产权结构调整的尺度,通过政策调控、法律调控、特许经营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国家对城市供水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以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城市供水改革。要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水平等客观实际,因地制宜,慎重选择改革方式,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推进改革。
  三、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实施全面有效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市场准入。实施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竞争择优选择城市供水投资者或经营者。不具备条件尤其是没有从业经历和相应技术力量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不得单独或直接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
  (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实施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应参照建设部《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建城[2004]162号)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同时签订《经营服务与监管协议》,已改制但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相关协议,并将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报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全面掌握和定期检查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供水企业生产管理情况,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要监督供水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对于供水水质、水压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以及生产、经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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