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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湖北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办法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 2006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复议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评查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评查。

  第三条 各级复议机关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均为当年评查的对象。

  第四条 质量评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分析,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案件自查情况及自评得分;发生错案的主、客观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情况;有关整改意见。自查报告应当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构和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二)抽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成评查专班,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抽查。评查专班可邀请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参与指导。抽查采取上门评查、邀请专家学者评查、走访管理相对人等方法进行。

  (三)交叉评查。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相互交叉评查,或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同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之间相互交叉评查。

  第五条 评议办案质量以查阅案卷为主,依照受理、审理、决定、归档四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按百分值分解若干项,逐项记分,统计最后得分。取评查或抽查案卷的平均分,作为本次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的评查得分。

  第六条 案件评议工作结束后,评查专班应写出评议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办理质量优秀的案件进行推广学习,并用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复议案件评查情况在全省年度行政复议座谈会上进行通报,并表彰优秀办案人员,评选质量优秀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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