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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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