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其他听证员、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
(五)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六)决定行政复议听证延期或终止;
(七)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其他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书记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统一组织,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按照听证顺序发言,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如需提问或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许可;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