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辨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扩大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