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的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八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或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检验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根据评估的结果,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