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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安监〔2006〕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检测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抓好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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