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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06〕16号)的要求,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随意串用和突破,严禁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滥发采伐证和无证滥伐林木。非商品材采伐,要严格履行采伐申请、设计和报批程序,严禁扩大非商品材采伐范围,严禁非商品材进入流通环节。实行人工商品材采伐试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落实试点工作责任,严禁扩大范围和超量采伐,发生乱砍滥伐的,要取消试点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山场巡查力度,加强对割竹、采剥栓皮、采脂、割漆以及采挖野生苗木等活动的监管,坚决杜绝滥采乱剥现象发生。

  四、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认真做好林地资源管理工作

  近年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案件急剧上升,成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林地管理的规定,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手续。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中、省重点建设项目,林业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征占用林地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建设项目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密切配合,加大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管

  林木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近年来一些林区公路特别是重要出山口公路改道后给木材运输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申报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履行好检查监督职能。要严格执行木材及限制运输林副产品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严格查验货主要求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的合法凭证。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和清理非法木材经营加工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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