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站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医疗卫生发展、构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农民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投入,建立村卫生站医生专项补助机制,加强村卫生站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使农民有病及时看、小病及时治。
二、建设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到2007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应设置一个卫生站,配备合格医务人员,设有诊室、治疗室和药房,用房面积与所开展的业务工作相适应。卫生站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监督管理规范,农民可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举办村卫生站。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站。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或利用村卫生站工作人员自有用房。具备条件的村卫生站可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
(二)提高村卫生站医生素质。要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号)和《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粤卫[2005]141号)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村卫生站人员准入关,对因缺乏合格人员而未能设置卫生站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设置,派出医生提供服务。要按卫生部《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站医生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