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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金融业支持“十一五”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转换经营,促使邮政储蓄成为支农新力量。深化改革,围绕丰富产品、强化资金管理的工作目标,积极争取政策开办存单质押小额贷款等业务。发挥资金供给商的作用,促进邮政资金回流农村牧区,运用邮政储蓄资金弥补支农资金的不足,力争成为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新力量。

  (五)发展资本市场,加快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继续推动我省大中型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扶持优秀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十一五”时期,力争有3-5家本省企业成功上市,缓解融资难的局面。鼓励、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扩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积极推广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增强我省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六)完善货币市场功能,增加货币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品种。鼓励和引导省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大力发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票据市场,逐步降低传统信贷融资方式在融资中的比重。

  (七)完善保险市场,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开发和制定个性化、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供给体系,拓展保险的业务范围。同时,加大保险公司的引进力度,增强保险市场的竞争。在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方面,要为农村牧区、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各类配套的保险服务。

  (八)开拓外汇市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大力发展我省银行开发贸易融资产品和开办外汇保值增值业务,满足涉汇主体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规避汇率风险,取消境外投资用汇限制,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方式更有效地利用境外资源,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四、改善环境,为支持“十一五”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一)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扩大资本充足比例,调整股权结构,增强约束机制的作用;研究建立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整体金融风险和地区性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发挥我省《区域金融稳定报告》的积极作用,加强事前防范,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扩大和蔓延,规范市场退出机制,防止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扩张和风险蔓延;制定和建立金融机构的危机救助制和市场退出问责制,制定具体的危机救助方案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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