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力措施,全方位推进金融生态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加快地方金融生态立法,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和执法效率;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提高案件执结率,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全省信用环境。继续推进和深化“信用青海”建设,积极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积极培育征信市场,扩大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带动全社会信用观念整体水平的提升;整合社会信息资源,依托人民银行目前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搭建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估、公示、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大力开展信用县(市)、乡(镇)、村和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改善信用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三)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水平,优化市场服务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台扶持性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扩大担保范围,发挥担保作用;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先规范发展;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
(四)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继续支持和依法规范企业改革工作,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防止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金融机构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及时予以政策信息咨询、财务顾问、融资担保、信贷结算等多形式、多方面的帮助,建立银企双方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机制和战略合作伙伴的新型银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