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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六)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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