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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五号”行动的通知


  2、监督检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7日)
  各区(县)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评估工作,重点对辖区内评分较低、卫生条件较差及可能存在无证行医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检查不低于50户,并对其中20户以上美容美发场所的顾客用具进行抽检,依法查处擅自开展洁齿、重睑术、针灸减肥等医疗执业行为。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市面积在2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抽查,并对部分顾客用具进行抽检。
  3、复查阶段(10月28日-11月3日)
  各区(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追踪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本次“卫监行动”的重要性,按照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监督队伍,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本次“卫监五号”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在选择和接受美容美发服务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于依法经营,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的美容美发场所给予表扬。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做好指导工作,及时跟踪复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5、加强市、区(县)联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要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本次行动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晶、万爱丽、季力,联系电话:64377020-2208、2238,传真:52379972,电子邮件:zfdd@hs.sh.cn):
  10月16日前,上报“卫监五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10月30日前,上报“卫监五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卫监五号”行动顾客用具检测情况表、“卫监五号”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表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11月10日前,上报“卫监五号”书面总结、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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