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五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4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整治美容美发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医疗执业行为,推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管,打击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的医疗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五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美容美发场所的监督检查,并结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提高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水平,严厉打击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行为,以及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检查美容美发场所是否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及配备消毒设施是否建立健全,理发、美容工具等顾客用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消毒”,美容室内床上用品是否做到“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等情况。
(二)对毛巾、理发刀具等顾客用具采样抽检。
(三)查处无证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行为,打击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洁齿、重睑术、针灸减肥等医疗执业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培训、自查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本次“卫监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普法教育,督促行业单位守法经营。
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辖区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督促美容美发场所开展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