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招标完成│ 详见附表 │
│ 情况 │ │
├──────┼─────────────────────────────────┤
│项目监督确定│质量监督单位全称: │
│ 情况 │合同金额: │
│ │签署日期: │
│ ├─────────────────────────────────┤
│ │安全监督单位全称: │
│ │合同金额: │
│ │签署日期: │
├──────┼─────────────────────────────────┤
│设计单位基本│设计单位全称: │
│ 情况 │资质等级: │
│ │资信登记编号: │
├──────┼─────────────────────────────────┤
│申请施工许可│计划开工日期: │
│ 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
│ │计划工期: │
├──────┼─────────────────────────────────┤
│建设单位申请│ │
│ 意见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交通行政主管│ │
│部门审批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审批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招标完成情况一览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
│代建单位招│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 │
│标情况(如├──────────────────────────────────┤
│ 有)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
│ ├──────────────────────────────────┤
│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
│ ├──────────────────────────────────┤
│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
├─────┼──────────────────────────────────┤
│勘察设计招│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 │
│ 标情况 ├──────────────────────────────────┤
│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
│ ├──────────────────────────────────┤
│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
│ ├──────────────────────────────────┤
│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
├─────┼──────────────────────────────────┤
│施工监理招│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 │
│ 标情况 ├──────────────────────────────────┤
│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
│ ├──────────────────────────────────┤
│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
│ ├──────────────────────────────────┤
│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
├─────┼──────────────────────────────────┤
│施工招标情│招标组织方式:不招标( )自行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 ) │
│ 况 ├──────────────────────────────────┤
│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如有) │
│ ├──────────────────────────────────┤
│ │招标发包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 │
│ ├──────────────────────────────────┤
│ │招标文件审查单位: │
│ ├──────────────────────────────────┤
│ │招标文件核备单位: │
└─────┴──────────────────────────────────┘
项目招标完成情况一览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
│ 招标部分 │标段划分│标段基本情│报名基本条│ 中标单位 │中标合同价(万│备注│
│ │ │ 况 │ 件 │ │ 元) │ │
├─────┼────┼─────┼─────┼─────────┼───────┼──┤
│ 代建单位 │ │ │ │单位全称: │ │如有│
│ │ │ │ │资质等级: │ │ │
├─────┼────┼─────┼─────┼─────────┼───────┼──┤
│勘察设计部│ │ │ │单位全称: │ │ │
│ 分 │ │ │ │资质等级: │ │ │
├─────┼────┼─────┼─────┼─────────┼───────┼──┤
│施工监理部│ │ │ │单位全称: │ │ │
│ 分 │ │ │ │资质等级: │ │ │
├─────┼────┼─────┼─────┼─────────┼───────┼──┤
│ 施工部分 │ │ │ │单位全称: │ │ │
│ │ │ │ │资质等级: │ │ │
│ ├────┼─────┼─────┼─────────┼───────┼──┤
│ │ │ │ │单位全称: │ │ │
│ │ │ │ │资质等级: │ │ │
│ ├────┼─────┼─────┼─────────┼───────┼──┤
│ │ │ │ │单位全称: │ │ │
│ │ │ │ │资质等级: │ │ │
│ ├────┼─────┼─────┼─────────┼───────┼──┤
│ │ │ │ │单位全称: │ │ │
│ │ │ │ │资质等级: │ │ │
│ ├────┼─────┼─────┼─────────┼───────┼──┤
│ │ │ │ │单位全称: │ │ │
│ │ │ │ │资质等级: │ │ │
└─────┴────┴─────┴─────┴─────────┴───────┴──┘
20号 许可事项: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五)《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
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公路沿线单位确需开设平面交叉道口方能出入,高速公路不可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2.平面交叉道口只能设置在公路直线路端上,不得设置在弯道上,也不得设置在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
3.与其他平面交叉道口的距离:一级干线公路不小于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干线公路不小于500米,二级集散公路不小于300米;
4.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大于3%;
5.平面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度应为直角或接近直角;
6.交叉道口周围20米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范围时,应保持视通;
7.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8.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7项《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
二十条;第8项《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因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2.不得影响司机行车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按速度120公里/小时设计)为210米;二级、三级、四级公路(按速度6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为75米、会车视距为150米、超车视距为350米;
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4.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
5.横越公路上方空间设置宣传物的,高速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7米,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6.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1-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八条;第4项《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因重大工程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2.工程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工;
3.应保证公路的车辆和行人双向通行能力;
4.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公路主、次干道;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但是施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6.有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7.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第4项《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施工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载明所设置的宣传物种类、样式、尺寸清单(原件1份);
4.举办庆典等活动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和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3.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图(原件1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施工的,提交委托协议和施工者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说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申请人获得批复或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批复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对公路进行利用、占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字 第 号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
│ 许可申请栏 │
├────────────────────────────────────────┤
│申请人: 地址: │
│ 法人代表: 电话: │
├────────────────────────────────────────┤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
│申请地点: │
│ 道 │
│ 线(路) │
│ 公路 │
│ 米 │
├────────────────────────────────────────┤
│申请事由: │
│ │
│ │
│ │
├────────────────────────────────────────┤
│申请地点线路示意图(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此栏不能完全满足时可另附图] │
├────────────────────────────────────────┤
│申请事项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注:包括申请事项涉及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地点、具体位置、时间、几何尺寸、本身的结构 │
│与属性等方面的要求,应以文字作详细具体的描述,此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附书面材料。│
│] │
├────────────┬───────────────────────────┤
│时效: │申请实施起止时间: │
├────────────┴───────────────────────────┤
│安全保障措施: │
│ │
│ │
│ │
├────────────────────────────────────────┤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
│ │
│ │
│ │
└────────────────────────────────────────┘
┌──────────────────────────────────────────┐
│ 许可审批栏 │
├──┬───────┬────┬─────┬──────┬──────┬──────┤
│现场│ 项目 │ 数量 │ 单位 │ 时间 │ 收费标准 │ 金额 │
│勘验├───────┼────┼─────┼──────┼──────┼──────┤
│审定│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勘验或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
├──┴───────────────────────────────────────┤
│县(区)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
│ │
│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 │
│ │
│ │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改建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21号 许可事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和水利等管线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五十六条;
(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条;
(三)《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四)《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
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下管线穿越公路时原则上应采取顶管法施工;
(二)所设置的管线设施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具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四)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工程设计图》(原件1份);
(四)施工设计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2号 许可事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下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外)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非公路标志牌。
本行政许可事项中所称的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下同),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和省道30米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和省道15米的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的范围详见附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五十四条;
(二)《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
(三)《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第1293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公路用地范围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拟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位置,属公共用地(政府未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属非公共用地(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由申请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凭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包括准予设置的地点、种类和设施的技术规范要求等);
(二)依法取得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场地使用权。其中,在公共用地设置的,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
(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设置在下列地方:
1.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但收费站广场除外;
2.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
3.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四)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的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其净高度;
(五)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非公路标志牌;
(六)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2.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设计单位必须为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3.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4.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牌。
(七)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依据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