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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需附带提交的资料:1.建设资金落实证明;2.用地(用海)手续;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4.施工图审查意见;5.施工场地具备条件证明;6.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7.施工合同副本;8.监理合同副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7号 许可事项:从事港口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以下港口经营(不含港口理货):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3)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从事过驳锚地服务,必须在批准的作业锚地范围内作业;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应当具备安全的候船设施和至少能遮蔽风、雨的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以及货物包装和简单加工处理的设备条件;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和港口设施,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拖轮等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服务,须具备相应供电、供油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应具备以下设施:
  ① 适合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作业的并与作业海区相适应的油船1艘以上和适宜油品作业的泵系1套以上;
  ② 安全应急设备,至少包括手提式灭火器2个、防毒面罩2套,防爆式通风机1台,防爆式对讲机2对,防爆照明灯具2个;
  ③ 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至少包括吸油毡1吨、吸油索100米;
  ④ 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3)专业从事围油栏服务,应具备不少于500米的围油栏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并涉及岸上运输的,还应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6.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7.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六)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维修业务,应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4.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的维修,应当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从事港口设施土建工程维修的,还应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我国签署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提供过驳锚地服务,还应提交过驳锚地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候船和上下船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货物装卸(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还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使用船舶进行驳运业务的,提交驳运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顶推、拖带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顶推、拖带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垃圾处理场(站)同意接收处理船舶垃圾、油污水的文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从事含油污水处理的作业人员须提供海事部门认可的油轮安全培训证明(原件1份);
  (3)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和方案说明(原件1份);
  11.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须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修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培训证明(原件1份);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和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工程维修的,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以及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我国签署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特区外的内河码头,由所辖区交通局受理;
  (二)其他码头,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四)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或港口功能自然存在的期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   申请人名称   │                               │
├──────────┼───────────────────────────────┤
│   申请人地址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    传真    │           │  E-mail地址  │          │
├──────────┼───────────┴────────┴──────────┤
│  申请经营港口  │                               │
│   业务的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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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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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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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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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相关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港口理货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
  三、“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四、“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18号 许可事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
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后,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已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2.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作业范围;
  3.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管理机构名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原件各1份);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6.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书面申请1份,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自接到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交通部统一制作),无有效期限。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予以许可的批复,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后方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取得许可批复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

┌───────┬──────────────────────────────────┐
│ 申请人名称 │                                  │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             │  注册资金  │            │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 港口经营许可证号码 │         │   许可证签发日期   │      │
├───────┬───┴─────────┴─────────────┴──────┤
│  申请内容  │                                  │
├───────┼───┬─────────┬───────┬────────────┤
│危险货物品名(│ 名称 │  国家危规编号  │ 联合国编号 │    主要特性    │
│ 可附加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日期  │                                  │
└───────┴──────────────────────────────────┘


19号 许可事项: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市管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建设项目开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文件或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请编号: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仅限于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全称):
  项目所属地域: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申报日期(大写):     年 月 日


深圳市交通局制

  申报单位(盖章):

┌──────┬─────────────────────────────────┐
│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投资:                            │
│      ├─────────────────────────────────┤
│      │路线起讫点:                           │
│      ├─────────────────────────────────┤
│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
├──────┼─────────────────────────────────┤
│ 建设依据 │环评报告批准单位:                        │
│      │文号:                              │
│      │日期:                              │
│      ├─────────────────────────────────┤
│      │工可报告批准单位:                        │
│      │文号:                              │
│      │日期:                              │
│      ├─────────────────────────────────┤
│      │初步设计批准单位:                        │
│      │文  号:                             │
│      │日  期:                             │
│      ├─────────────────────────────────┤
│      │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                       │
│      │文  号:                             │
│      │日  期:                             │
├──────┼─────────────────────────────────┤
│年度计划审批│年度计划批准单位:                        │
│  情况  │文  号:                             │
│      │日  期:                             │
├──────┼─────────────────────────────────┤
│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批准单位:                        │
│  情况  │文  号:                             │
│      │日  期:                             │
├──────┼─────────────────────────────────┤
│土地征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单位:                        │
│  情况  │文  号:                             │
│      │日  期:                             │
├──────┼─────────────────────────────────┤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全称:                          │
│  情况  │法人代表:                            │
│      ├─────────────────────────────────┤
│      │法人资格审查单位:                        │
│      │文  号:                             │
│      │日  期:                             │
├──────┼─────────────────────────────────┤
│代建单位基本│代建单位全称(盖章):(如有)                  │
│  情况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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