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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二)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三)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四)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1998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二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并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向社会公布。采用授权、授予、招标的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授权:
  1.申请书;
  2.调整或新增线路方案;
  3.企业章程(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招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授权方式的程序:
  1.在年度计划内,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由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2.在年度计划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
  3.在年度计划外专营企业需要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招标方式的程序: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发放招标文件;
  5.提交招标文件;
  6.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开标、评标;
  8.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授权方式: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招标方式: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线路经营权授权书》;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后方可从事授权公共大巴线路的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发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发布,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原件1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五)资信证明(原件1份);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核,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设置、撤销渡口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宝安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或者撤销渡口(不含公路渡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粤府办〔1986〕146号)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渡口工作人员: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渡口全貌(照片1张);
  (三)渡口设施(清单1份);
  (四)渡口设置申请表(原件4份);
  (五)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六)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七)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交通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宝安区交通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区港航管理所会同海事部门现场察看;
  (三)区交通局审核;
  (四)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渡口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渡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渡口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项目   │               要求               │
├────────┼───────────────────────────────┤
│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 │
│        │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
│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
│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
│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 │
│        │、照明设备等。                        │
├────────┼───────────────────────────────┤
│二、渡口工作人员│渡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考│
│        │试合格并领有船员适应证书。                  │
├────────┼───────────────────────────────┤
│ 三、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含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原件1份);        │
│        │2.渡口全貌(照片1张);                   │
│        │3.渡口设施(清单1份);                   │
│        │4.渡口设置申请表(4份);                  │
│        │5.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
│        │6.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
│        │7.经营场地证明(原件1份);                 │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
│        │9.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申请单位(盖章):

┌────────┬─────┬────┬──────────────────────┐
│  企业名称   │     │经济类型│                      │
├────────┼─────┴────┴──────────────────────┤
│  企业地址   │                                 │
├────────┼─────────────────────────────────┤
│  经营范围   │                                 │
├────────┼─────┬────┬──────────────────────┤
│  企业法人   │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
├────────┼─────┼────┼──────────────────────┤
│  安全员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万元)│          │   固定资产(万元)   │        │
│        │          │             │        │
├────────┼──────────┴─────────────┴────────┤
│企业人数(人) │           其中:驾驶员   (人)           │
├────────┼─────────────────────────────────┤
│  船舶数量   │            艘;客位    人/艘           │
├────────┼────────────────┬───────┬────────┤
│  消防设备   │                │  救生设备  │        │
├────────┴────────────────┴───────┴────────┤
│渡口照片:                                     │
│                                          │
│                                          │
├────────┬─────────────────────────────────┤
│ 区港航所意见  │                                 │
│        │               (盖章)日期:            │
├────────┼─────────────────────────────────┤
│ 区交通局意见  │                                 │
│        │             (盖章)日期:             │
└────────┴─────────────────────────────────┘

  此表一式3份,区交通局、辖区街道办、港航管理所各存1份。

14号 许可事项: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初审),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确定的方式决定许可(初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的,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批。有两名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深圳港总体规划;
  (二)使用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经过招标程序中标(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说明使用人、使用目的、岸线位置、岸线长度、使用年限等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四)中标通知书(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还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决定;
  (二)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后,再上报交通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局在获得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授权进行招标的:
  1.发布招标公告;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评标;
  4.核发中标通知书;
  5.将评标结果报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决定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
  (二)通过招标程序决定许可的,自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决定书。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交通部批复为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广东省交通厅批复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港口建设项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港口建设项目要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三)须使用港口岸线的,应获得港口岸线的使用许可;
  (四)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依照有关土地、海域使用、河道、航道、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用途等;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建设港口工程项目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份);
  (五)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和水域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危险货物、卫生除害等专用设施或场所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水运工程开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水运工程(即港口建设工程)开工。水运工程指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十一条
  (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水运工程开工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已经获得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完成;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已经经过专家审查;
  (六)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七)在城市规划区的水运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原件2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原件1份),有条件的可以提交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证明(原件1份);
  (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说明及证明(原件各1份);
  (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用地(用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内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

深圳市交通局:
  我单位下述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已具备开工条件,特申请开工,请予批准。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
│  建设单位  │             │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       │           │
├───────┼─────────────┤       ├───────────┤
│  施工单位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建设依据  │             │  工程概算  │           │
├───────┼─────────────┼───────┼───────────┤
│ 计划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 主要建设内容 │                                 │
├───────┴─────────────────────────────────┤
│建设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单位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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