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二)从业人员条件:
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通过市交通局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2.押运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3.装卸管理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4.负责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5.业务人员:应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人的管理、车的管理、货的管理等: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4)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5)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
(6)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8)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9)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0)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即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国内危规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
(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
(12)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车辆和设备,如应急消防车、交通车、相应的灭火器材、相应的化学品防护服装、护目镜、手套、鞋、防护面具、防毒口罩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申请报告(含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等内容;原件1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关键项评定为一级,车龄7年以下;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属油槽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属气槽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5辆车以上及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车辆安装GPS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供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四)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车辆相片;原件1份);
(十五)如申请人尚未购置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购置并配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以及相关责任等;
(十六)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人员相片,原件1份);
(十七)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驾驶员通过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市交通局核发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八)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九)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法人代表或经理,运输主管、安全管理等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十)如申请人已聘用第(十七)、(十八)、(十九)项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尚未聘用,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二十一)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保险条件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十二)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包括租用场地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
(二十三)专用停车场地的照片(原件1份);
(二十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原件1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档案;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装卸操作安全规程;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附表1);《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附表2);《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表3);《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表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见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为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投入运输配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申请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二)《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条。
附表1
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
┌─────┬────────────────────────────────────┐
│ 企业名称 │ │
├─────┼─────────────────────┬──────┬───────┤
│ 地址 │ │ 邮政编号 │ │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运输负责人│ │ 电话 │ 办公电话 │ │
│ │ │ ├──────┼───────┤
│ │ │ │ 手机 │ │
├─────┴────────┴────────────┼──────┴───────┤
│ 经营方式(指营业性运输或非营业性运输) │ │
├─────┬──────────────┬──────┼──────┬───────┤
│ 危险货物 │ 运输危险货物名称 │ 联合国编号 │国内危规编号│ 主要特性 │
│经营范围(├──────────────┼──────┼──────┼───────┤
│ 可附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辆类型 │ │ 车辆数 │ │总吨位│ 吨 │
└─────┴──────────────┴──────┴──────┴───┴───┘
附表2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
│ 企业名称 │ │
├─────┼─────────────────────┬──────┬───────┤
│ 地址 │ │ 邮政编号 │ │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运输负责人│ │ 电话 │ 办公电话 │ │
│ │ │ ├──────┼───────┤
│ │ │ │ 手机 │ │
├─────┴────────┴────────────┼──────┴───────┤
│ 经营方式(指营业性运输或非营业性运输) │ │
├─────┬──────────────┬──────┼──────┬───────┤
│ 危险货物 │ 运输危险货物名称 │ 联合国编号 │国内危规编号│ 主要特性 │
│经营范围(├──────────────┼──────┼──────┼───────┤
│ 可附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辆类型 │ │ 车辆数 │ │总吨位│ 吨 │
└─────┴──────────────┴──────┴──────┴───┴───┘
说明:1.表中的车辆数量、吨位仅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经营性质是指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附表3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
│ 车牌号码 │ │ 上牌时间 │ │ 贴车身照片处 │
├──────┼──────────┼───────┼─────┤ │
│ 技术等级 │ │ 车身颜色 │ │ │
├──────┼──────────┼───────┼─────┤ │
│ 车型 │ │ 吨位(T) │ │ │
├──────┼──────────┴───────┴─────┤ │
│ 所属单位 │ │ │
├──────┼──────────┬───────┬─────┤ │
│ 营运证号 │ │ 有效期至 │ │ │
├──────┼──────────┼───────┼─────┤ │
│ 标志牌号 │ │ 厂牌型号 │ │ │
├──────┼──────────┼───────┼─────┤ │
│ 发动机号 │ │ 车架身号 │ │ │
├──────┼──────────┴───────┼─────┼───────────┤
│运输产品类型│ │GPS监控系 │ □有 □无 │
│ │ │ 统 │ │
├──────┼──────────┬───────┼─────┼─────┬─────┤
│ 三角顶灯 │ □有 □无 │ 矩形标志牌 │□有 □无 │静电导地带│□有 □无 │
├──────┼──────────┼───────┼─────┼─────┼─────┤
│火星熄灭装置│ □有 □无 │ 灭火器 │□有 □无 │ 防护面具 │□有 □无 │
├──────┼──────────┼───────┼─────┼─────┼─────┤
│电源切断装置│ □有 □无 │电火花隔离装置│□有 □无 │槽罐液位计│□有 □无 │
├──────┼──────────┼───────┼─────┼─────┼─────┤
│槽罐车压力表│ □有 □无 │ 槽罐泄压阀 │□有 □无 │槽罐防波板│□有 □无 │
├──────┴──────────┴───────┼─────┴─────┴─────┤
│压力槽罐合格证号: │槽罐容积: │
├─────────────┬───┬───────┴─────────────────┤
│年度查验记录情况 │2005年│ │
│(运管部门填写) ├───┼─────────────────────────┤
│ │2006年│ │
│ ├───┼─────────────────────────┤
│ │2007年│ │
│ ├───┼─────────────────────────┤
│ │2008年│ │
│ ├───┼─────────────────────────┤
│ │2009年│ │
└─────────────┴───┴─────────────────────────┘
附表4
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
单位(印章):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身份证│ │从业人员│
│ │ │ │ │ 号 │ │贴照片处│
├───┼────┼──┼─┼───┼─────────┬─────────┬──┤ │
│ 职务 │ │职称│ │所学专│ │ 文化程度 │ │ │
│ │ │ │ │ 业 │ │ │ │ │
├───┼────┴──┴─┼───┼─────────┴─────────┴──┤ │
│ 籍贯 │ │ 住址 │ │ │
├───┼─────────┼───┼──────────────────────┤ │
│工作单│ │联系电│ │ │
│ 位 │ │ 话 │ │ │
├───┼────┬────┼───┼──────────────────────┼────┤
│从业类│ │资格证或│ │ 取得资格证或 │ │
│ 别 │ │上岗证号│ │ 上岗证时间 │ │
├───┴────┴────┴───┴──────────────────────┴────┤
│从业人员指:1.公司及其部门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驾驶人员 │
│ 3.押运人员 4.装卸人员 │
├───┬────┬────┬────────┬─────────┬────────────┤
│准驾车│ │领证时间│ │ 违章次数 │ │
│ 型 │ │ │ │ │ │
├───┴────┴────┴────────┼─────────┴────────────┤
│准驾车型指:1.A型车2.B型车3.C型车 │ 安全行车里程 万公里 │
├────────┬────┬────────┴──────────────────────┤
│资格证或上岗证 │ 2005年 │ │
│ 年审情况 ├────┼───────────────────────────────┤
│(运管部门填写)│ 2006年 │ │
│ ├────┼───────────────────────────────┤
│ │ 2007年 │ │
│ ├────┼───────────────────────────────┤
│ │ 2008年 │ │
│ ├────┼───────────────────────────────┤
│ │ 2009年 │ │
├────────┼────┼────────┬─────────┬────────────┤
│ 其他情况记录 │异动情况│ │ 奖惩情况 │ │
└────────┴────┴────────┴─────────┴────────────┘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有关人员、租用场地,并向我局提交承诺书,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车辆的购置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购置车辆,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车辆,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有关人员的聘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有关人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应在此注明。
三、关于场地的租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租用场地,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租用场地,应在此注明。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租用场地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本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08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
四十条;
(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及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9.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2);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现场核验;
3.内部初审;
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
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