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按承诺租用场地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
年 月 日
04号 许可事项: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六条、第
十一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
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并通过拍卖竞得营运牌照。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相应的竞买牌照资金证明(原件1份);
(五)拍卖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拍卖牌照数量;
(二)刊登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竞买人资格审查;
(五)竞买人交纳拍卖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七)竞买人于竞得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办理牌照登记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牌照竞得30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牌照有效期由市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牌照使用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登记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客运车辆有数量限制;货运车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批准文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或线路经营权批准文件);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请办理营运证的车辆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技术指标、等级要求等条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设备等条件执行):
1.具备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申请办理营运证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须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须提供车辆通讯设备安装的证明材料(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客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二)从事货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及市交通局各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南头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客运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二)货运车辆投入营运:
1.特区内:深圳市交通局;
2.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条。
06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
四十条;
(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 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②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 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1.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3.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附表1、附表2、附表3),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一类维修。
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二)从事二类以下(含二类)维修。
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现场核验;
(三)内部初审;
(四)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由深圳市交通局许可的范围);
(五)复审,签发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企业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深圳市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1份复印件备存);
(二)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验正本,各交1份复印件备存);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三、维修设备按照《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
四、人员条件符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一)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二)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组织管理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的要求。
维修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二)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三)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四)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二)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三)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四)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六、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二)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三)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四)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七、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二)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三)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四)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机动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八、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承诺及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九、此申办指南中所提到的要求,如遇国家更新条件、要求或标准,则按国家最新的条件、要求或标准核准。
十、请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
│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签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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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所填报事项及报送材料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
│果。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全称 │ │ 经济性质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 申请分类 │□ 开业 □ │
│ │ 升级 □ │
│ │ 增加经营范围 │
├─────┼──────────────────────────────────────┤
│ 申请 │□ 大中型客车维修 □ 大型货车维修 □ 小型车维修 │
│ 经营项目 │□ 其他机动车维修 │
├─────┼───┬───┬───────────────┬──────────────┤
│ 投资总额 │ 万元│ 其中 │ 设备投资 │ 万元│
│ │ │ ├───────────────┼──────────────┤
│ │ │ │ 场地、设施投资 │ 万元│
├─────┼───┼───┼───────────┬───┴───────┬──────┤
│生产厂房面│平方米│接待室│ 平方米│ 停车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积 │ │ 面积 │ │ │ │
├─────┼───┴───┼───────┬───┴───────────┴──────┤
│ 场地来源 │□ 自有 □ │ 厂房结构 │□ 框架结构 □ 混砖结构 │
│ │租赁 │ │□ 钢架结构 □ 其他 │
│ │□ 其他 │ │ │
├─┬───┼───┬─┬─┼───────┼───────────┬───────┬──┤
│负│ 概况│ 姓名 │性│年│ 所学专业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联系│
│责│ 分类│ │别│龄│ │ │ │电话│
│人├───┼───┼─┼─┼───────┼───────────┼───────┼──┤
│基│厂长(│ │ │ │ │ │ │ │
│本│经理)│ │ │ │ │ │ │ │
│情├───┼───┼─┼─┼───────┼───────────┼───────┼──┤
│况│技术负│ │ │ │ │ │ │ │
│登│ 责人 │ │ │ │ │ │ │ │
│记├───┼───┼─┼─┼───────┼───────────┼───────┼──┤
│ │质量检│ │ │ │ │ │ │ │
│ │ 验员 │ │ │ │ │ │ │ │
│ ├───┼───┼─┼─┼───────┼───────────┼───────┼──┤
│ │财务负│ │ │ │ │ │ │ │
│ │ 责人 │ │ │ │ │ │ │ │
├─┼───┼───┼─┴─┼───────┼───────────┴───────┼──┤
│人│技术负│ 人│质量检│ 人│ 机修人员数 │ 人│
│员│ 责 │ │ 验 │ │ │ │
│数│人员数│ │人员数│ │ │ │
│量├───┼───┼───┼───────┼───────────────────┼──┤
│情│电器维│ 人│钣金维│ 人│ 涂漆维修人员数 │ 人│
│况│ 修 │ │ 修 │ │ │ │
│ │人员数│ │人员数│ │ │ │
│ ├───┼───┼───┼───────┼───────────────────┼──┤
│ │其他人│ 人│ │ │ │ │
│ │ 员 │ │ │ │ │ │
│ │ 总数 │ │ │ │ │ │
├─┼───┼───┼───┼───────┼───────────────────┼──┤
│主│通用设│ 台│专用设│ 台│ 检测设备数量 │ 台│
│要│ 备 │ │ 备 │ │ │ │
│设│ 数量 │ │ 数量 │ │ │ │
│备│ │ │ │ │ │ │
│数│ │ │ │ │ │ │
│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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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选填项目在相应栏的□内打“√”,填写项目在相应栏内填写。
┌────────────────────────────────────────────┐
│ 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汇总表 │
├────┬─┬─┬───┬──┬──┬────┬────┬─────┬────┬────┤
│ 姓名 │性│年│岗位或│所学│文化│ 职称或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部门│ 备注 │
│ │别│龄│ 工种 │专业│程度│技术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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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要按其职称或技术等级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2.此页不够填写的,可按此页篇幅复制或通过网络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