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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备案表》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工艺技术、主要设备、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一份退申请人作为其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属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有效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对资料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要求其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间范围;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签发《不予备案通知单》,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备案机关逾期不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通知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九条 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管理等手续,备案机关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所规定的办理手续,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但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其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备案机关应当对项目重新进行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调整,包括项目法人变更,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发生变动,以及所调整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确认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50%或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20%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时间自《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计算。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自动失效。如需延长有效期,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发现投资项目有弄虚作假、拆分项目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所撤销备案的项目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项目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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