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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奖项少而精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和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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