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水域、车站等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园林、语言文字、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悬挂和树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六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进行设置权的统一拍卖。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按照20%的比例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