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
(2005年12月21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3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含建设单位、农民自筹及劳务折资等),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而建成的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区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具体标准,定期组织对项目区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生产路、林网、排水沟、桥涵的管护,由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市、区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