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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合理布局,渐进试行,稳步推进。

  2006年,在全省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和超限超载现象严重路段试行计重收费,待试行工作平稳后,再逐步向其他收费公路推广。

  五、收费管理

  (一)通行费的管理仍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货车计重收取的通行费,按现行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五)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六)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仍按陕政发〔200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实施。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增加领导、协调实施计重收费等相应职责;领导小组下增设计重收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主管厅长兼任主任,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派员担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广泛深入宣传教育

  对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交通厅要分阶段、集中、突出、超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角度、全方位提前宣传国家关于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深入源头宣传车辆超限超载的严重后果、强化路面宣传,将宣传工作贯穿于计重收费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收费站等向过往司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使其深刻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正确认识国家实施计重收费政策的合理性。二是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要保证一定时间的预警运行期,在预警运行期间,仍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但须通过计重收费系统称重,向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车主告知并进行预警提示,公示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比例和计重收费应缴通行费额,强化政策宣传,教育、劝导车主规范运输,使其充分了解、接受、支持计重收费。三是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为群众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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