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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驶的多轴大型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试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收费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取通行费。

  3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7吨;

  --四轴货车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四、计重收费的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结合实际,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对已建成通车的收费公路,开展计重收费的技术改造;对正在建设的收费公路项目,变更增加计重收费设施及设备等,与道路和机电工程同步完成;今后新建项目按照计重收费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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