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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a)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下表)。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儿童椅子的重量不应超过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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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桌椅型号  │  幼儿身高范围(cm)  │  座面高(cm)  │  桌面高(cm)  │
├───────┼─────────────┼─────────┼─────────┤
│  幼1号   │      113~      │    29    │    52    │
├───────┼─────────────┼─────────┼─────────┤
│  幼2号   │     105~119     │    27    │    49    │
├───────┼─────────────┼─────────┼─────────┤
│  幼3号   │     98~112     │    25    │    46    │
├───────┼─────────────┼─────────┼─────────┤
│  幼4号   │     90~104     │    23    │    43    │
├───────┼─────────────┼─────────┼─────────┤
│  幼5号   │     83~97      │    21    │    40    │
└───────┴─────────────┴─────────┴─────────┘

  b) 玩具柜的配备应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室内玩具柜的高度和各活动区间隔的宽度,以不阻挡成人的视线为原则。建议玩具柜尺寸如下:小班1000*400~600*650mm,中班1000*400~600*750mm ,大班1000*400~600*850mm。

  3.2.7 2岁以下儿童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注意:

  a)栅栏门的栅栏应呈纵向设置。

  d)婴儿床应沿墙体周边区域放置,每张床应方便工作人员到达。床垫不宜过厚,以3厘米左右为宜。

  e)由于2岁以下儿童大小便间隔时间短,不能及时用语言表达自己排尿的欲望,故在活动室内应配备便盆,并设置工作台,以及时替婴幼儿更换尿布。

  f)室内的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否则将影响工作人员对有发烧现象儿童的正常观察判断。

  g)室内还需配有发展体能的设备,踢蹬玩具有助于儿童在床上踢蹬时锻炼脚力,握抓玩具有助于锻炼其手部力量等。

  3.3 卧室

  3.3.1 为保证儿童健康,防止疾病的交叉传染,儿童午睡时不可多班合用一室。

  3.3.2 卧室通道要保持畅通,床的摆放位置应保证教师能随时观察每个儿童的情况。使用的叠床之间应有一定的高度,此高度应能保证叠放时被褥的透气、卫生。为防止儿童跌落,使用的双层床不得超出规定高度。在非午睡时间,活动场地不足的园所可以把叠放的小床收藏在壁橱内,卧室可作为活动室使用,以提高用房的使用率。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婴幼儿床应配备侧栏。侧栏高度应以婴幼儿站立时胸部高度为准,床的前栏应能上下滑动,便于调节高度。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卧室,应营造温馨的家庭式氛围;创设不同的光照环境,方便儿童起居,便于教师观察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要防滑,以免儿童在走动时因滑倒发生意外。带菌的排泄物,最容易传播疾病,因此地面要易于清洗,最好是没有缝隙,以免污水储存,滋生细菌,引发异味。

  3.4.2 洗手盆高度和深度,应考虑到符合儿童身高及手臂长短,避免洗手时水倒流进衣袖。毛巾挂应隔开距离,其间距不小于0.15m。

  3.4.3 由于幼小班及以下儿童骨盆发育不完善,因此宜使用坐便器。低幼儿童使用的坐便器高度以儿童坐下时双脚能够着地为宜,防止用厕时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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