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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5.1.3 配备儿童与成人交流、反应的娱乐玩具,如:小熊打鼓、镜面玩具、拥抱型玩具等。

  5.1.4 配备牙胶玩具。

  5.2 6--12个月的婴儿

  5.2.1 配备促进儿童翻身、坐、爬、站立、开始迈步行走的大肌肉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可推坐的车辆玩具、球和滚动的玩具、爬行隧道玩具、能扶着行走的玩具、地毯玩具等。

  5.2.2 配备能促进儿童对物体感知和最初语言引发的认知玩具,如:可拥抱摆动的形象玩具、可抓握打开、合并的操作玩具、能随音乐摆动的音乐玩具和图书玩具等。

  5.3 1-2岁的儿童

  5.3.1 配备促进熟练行走、自由蹲站、跑、跳、踢、钻爬、攀登、平衡等动作发展和小肌肉精细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推拉玩具、球类、攀登玩具、钻爬玩具、投掷玩具、平衡木、摇荡玩具、套叠玩具、敲打玩具、穿绳玩具、积木等。

  5.3.2 配备能促进发展语言与认知能力的玩具,如:形象玩具、交通玩具、小家具及小用品玩具、图片、图书、画册、蜡笔、橡皮泥等。

  5.3.3 配备能促进感知能力发展、促进丰富想象力和初步思考能力发展的认知操作性及发展社会性交往的互动玩具。如:电动玩具、惯性玩具、磁性玩具、音乐玩具、玩水玩具、玩沙玩具、扮家家玩具、其他娱乐性玩具等。

  附件2: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

目  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1、总 则

  1.1.1 通用标准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在装备上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各机构可根据园所条件和办园特色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规范适用对象中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举办的以招收0至6岁本国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体制(公办、民办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学前教育机构。

  1.1.2 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学前教育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1.1.4 特殊儿童包括资赋优异儿童和身心障碍儿童。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9832《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幼儿、儿童室外游乐器械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校园安保设施、消防设施及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能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儿童的安全风险。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测其有效性,确保其正常使用。

  2.1.2 按消防要求,幼儿园的过道必须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0m宽,中内廊不小于2.40m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

  2.1.3 按照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购买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在配备玩具时要依据玩具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年龄范围,并注意产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期限。

  2.1.4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是指:不按供应商推荐的方法使用玩具,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使用方式。《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指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可能有: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烧伤和烫伤;窒息、勒死;咽下或吸入异物;跌落;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电击以及水上偶然事故的伤害(淹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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