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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3.2.4 应根据儿童活动需要配置游戏、活动区角的设施和隔离物。配备丰富的玩教具供儿童开展活动。

  3.2.5 配备饮水设备,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3.2.6 2-6岁儿童的活动室基本设备配置如下:

  a)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儿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备儿童用桌。儿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儿童身高等肌体的发展相适应。

  b)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数量配备与儿童身高相适宜的开放式可移动玩具柜。

  c)每班配备钢琴或61键电子琴1件。

  d)每班配备书写板、钟、电视机、录音机、带耳机的收听设备等各1件。

  e)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实物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等教育或教师观察记录设备。

  3.2.7 2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活动室应加装栅栏门,其高度应高于婴幼儿的身高,栏间距应小于婴幼儿的头围。

  b)婴幼儿所能接触到的墙面应使用软质材料,高度以婴幼儿身高为准。同时,可以在墙面上安装与婴幼儿身高相符的宝宝镜。

  c)活动室配备供婴幼儿活动的地毯3-4块。

  d)活动室内应配备一定量的小床及床垫、床单、被等用品。

  e)活动室内应配备换尿布工作台和一定量的便盆。

  f)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g)活动室内配备供体能活动的设备。

  h)活动室内配备各种发展心智和创作性活动的地面和桌面玩具。

  i)每班配备61键电子琴1件。配备录音机、书写板、钟等各1件。

  j)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有靠背的椅子及相应数量的儿童桌。按每桌6人配备喂哺台。

  k)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配备开放式储物柜或玩具柜。配备移动式框6-8只。

  3.3 卧室

  3.3.1 儿童卧室应分班使用,并安装遮光窗帘,配备电扇。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配备空调。

  3.3.2 卧室内应配备儿童午睡的床垫或固定床或可叠放收藏的小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的要求。每生一席。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托班和幼小班应配备单层床,幼中、大班如配备固定式双层床,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且只能置于沿墙体处摆放。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卧室不宜与活动室隔开,应配备有侧栏的婴幼儿床。配备婴幼儿使用的便盆、换尿布工作台。配备床上踢蹬玩具、供握抓的床边运动装置。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专用卧室,配备固定式的单层床,配备冷暖空调、不同照度的灯具、儿童专用衣橱、被橱等,应保证每个儿童有自己的衣物存放处。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应防滑、易清洗,以利于打扫以确保清洁卫生。

  3.4.2 配备与儿童身高、手臂长短相符的洗手盆及防溅水龙头。配置的梳洗镜与儿童的身高相适宜。毛巾挂严禁使用钩状物,其高度应高于儿童头部。

  3.4.3 配备的坐便器应依据儿童身高、坐高标准,便池的设置还须考虑儿童的跨度标准,数量应能满足儿童的使用需要。幼小班应提供至少一个的儿童坐便器,托班的低幼儿童除提供男用站式便池外,应使用儿童坐便器。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男女分厕。

  3.4.4 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专门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3.4.5 宜提供儿童冲淋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带恒温装置的热水器,提供冲淋、盥洗用温水。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热水器。

  3.4.6 寄宿制机构盥洗室应配备儿童漱口杯架及流动水净身盆。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幼儿专用浴室。有条件的可采用男女分浴。墙面应采用防潮材料,地面采用防滑材料;浴室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都应有可开启窗户和通风设备,更衣区、准备区应配备安全的取暖设备,更衣区应设置幼儿座位,淋浴区应配备可控制出水温度的淋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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