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6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和设施设备、玩教具的配备与使用行为,现决定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叶雁虹,电话:23116705,Email:yeyh@shec.edu.cn)。
附件:1.《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2.《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目 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前 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依据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装备安全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玩教具配备要求四部分内容。
为正确理解《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本规范附录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对“规范”作进一步释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颁发的《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试行)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1、总 则
1.1.1 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1.1.2 本规范规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1.3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使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以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1.4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1.6 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保健室的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校园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