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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要求,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现将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可靠的基础资料,坚持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

  二、充分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前,各市、县要采用普查或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当地城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了解当地城市居民现有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状况和其他与居住有关的信息。城市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据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等环节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住房状况调查也可以利用产权与权属登记、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成果等替代性的数据为编制规划提供依据。

  三、完善规划内容,切实提高住房建设规划的质量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的住房建设目标,并分解到年度、区域,同时确定今明两年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布局、项目用地、建设规模和开发建设进度。

  2006-2007年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1规划期限内年度住房需求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

  2规划期限内年度住房供应(含新建、改建住房)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住房需求和供应结构应当按照大户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4类住房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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